長高新防控令〔2020〕6號
園區各企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就做好當前復工工作,對你單位調度如下:
1、對園區范圍內所有非涉險、應急工程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一律延遲至2月9日(正月十六)以后復工。
2、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月3日(正月初十)前復工的企業,必須報長沙高新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防控領導小組”)審批后方可復工(填報附件1表格)。需在2月3日(正月初十)-2月8日(正月十五)期間復工的企業須向區防控領導小組報備(填報附件2表格)。
3、凡復工企業須采取相關防疫措施并經區防控領導小組現場認可后方能復工(詳見附件3)。凡未經審批(備案)擅自復工、復業的企業,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4、各企業涉“鄂”員工(含居住湖北、途經湖北、與湖北人士接觸過的)復工問題,具體辦法如下:一是對疫情發生以來,現仍在湖北的企業員工,要立即采取打電話、發微(短)信、QQ留言等聯系方式,勸導其暫緩返回復工,由此引起的誤工情形一律免責;二是對已從湖北疫區返回的企業員工及相關人員,一律采取居家隔離或到政府指定地點隔離的措施(自抵達長沙之日算起,隔離留觀時間務必達到14天),并將其相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社區。如發現有發熱、咳嗽癥狀的,請督促其佩戴好口罩及時前往就近的長沙市定點發熱門診醫療機構就診;三是對疫情發生以來,途經湖北或與湖北人士有過接觸的員工,暫未返回企業的,參照本條第一點情形進行辦理;已經返回企業的,參照本條第二點情形進行辦理;四、對企業新招聘的涉“鄂”員工,暫無固定住所的,要安排其到政府指定地點或酒店進行隔離留觀;五是符合上述情形的相關人員,須經定點醫療機構書面確認無事后方可復工。
5、各企業(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即日起均須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并明確專人負責抓好落實。
附件:
1.附件1-2020年長沙高新區春節后企業申請復工、復業審批表(樣表).doc
長沙高新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領導小組
2020年1月29日